关于做好2018年下半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核销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12-19 10:49:29
国卫办医函〔2018〕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指导各地做好2018年下半年救助基金核销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困难群体急救费用保障问题的制度安排,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作,创新工作思路,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集中核销工作,加快救助基金的有效使用,最大限度发挥救助基金效益,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落实救助基金定期核销要求
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要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的核销制度。每年6月完成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12月完成当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申请救助基金,做好2018年下半年救助基金的集中核销工作。医疗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照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各级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出的基金支付申请要及时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核销。
三、做好救助患者信息公示和档案管理
各地要按照政策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及诊疗规范,开展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工作。经办机构要通过张榜公示、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救助基金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机构要将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纳入院务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为救助患者建立专门档案,保存患者医疗救治和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有关资料。
四、认真落实信息报送有关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7〕551号)要求,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以来的全部数据信息及时录入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http://61.49.19.43:8080)。对于2018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产生的、符合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信息,填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附件1)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汇总表》(附件2),会同下半年工作总结(不超过2000字)于12月26日前以邮件形式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我委将适时开展指导检查,对工作组织实施不力、信息报送不及时的省份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 吕大民、王曼莉
联系电话:010-68792206、68792733
电子邮箱:yzygjyhc@nhc.gov.cn
附件:1.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情况个案统计表
2.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汇总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