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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科教司关于组织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9年度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01-23 11:07:28

国卫科教专项便函〔2019〕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的通知》(国科金计函〔2018〕247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以下简称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的推荐与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以科学目标为导向,对促进科学发展、探索自然规律和开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创性科研仪器与核心部件的研制。 
  二、项目推荐原则 
  此次推荐只面向直接费用需求在1000万元/项以上(含1000万元/项)的项目。请各单位严格把关,按照《国家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中的有关要求推荐项目,保证推荐项目质量。我司将在各单位推荐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择优推荐,总数不超过2项。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向依托单位索取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按照“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申请书撰写提纲”的要求在线撰写申请书。项目类别选择“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亚类选择“部门推荐”。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下载打印最终PDF版申请书,并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2. 请申请人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仪器研制的实际需要,客观、认真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3. 有关申请限项要求请按照《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限项申请规定”执行。 
  4. 依托单位审核申请书后,通过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申请书,并将纸质申请书提交我司。 
  四、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将签字盖章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及其电子版(以“学校-申请人姓名”命名),于3月19日17:00前送达我司重大专项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宁若彤         电  话:010-68791866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附件: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以科学目标为导向资助对促进科学发展探索自然规律和开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创性科研仪器与核心部件的研制以提升我国的原始创新能力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包括部门推荐项目和自由申请项目两个亚类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受理项目申请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批准资助项目

  (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组织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

  (促进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

  第四条 项目组织部门是部门推荐项目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在部门推荐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推荐项目申请

  (组织制定项目监理规章制度及相关工作程序

  (成立项目监理工作组实施第三方独立监理职责

跟踪监督和推进项目实施

项目组织部门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

  第五条 依托单位在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项目申请

  (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

  (落实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跟踪和推动项目实施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监督项目资金使用

  (配合项目管理及监理工作

  (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每个部门推荐项目设立管理工作组管理工作组在部门推荐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审核资助项目计划书年度进展报告年度监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

  (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

  (向委务会议汇报项目中期检查情况和验收情况

  第七条 部门推荐项目实行监理制度项目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理工作对每个部门推荐项目设立监理工作组监理工作组在部门推荐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检查依托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相关保障条件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实施情况及相关技术文件的管理情况

  (监督检查项目的质量控制和进度技术状态及技术风险情况

  (向依托单位和项目组织部门随时报告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撰写监理活动报告和年度监理报告提交项目组织部门

  (项目组织部门委托的其他监理工作事项

  第八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行成本补偿的资助方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重大科研仪器项目指南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大科研仪器项目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均不得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和参与申请的重大科研仪器项目数量合计不得超过1

  (正在承担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前不得申请和参与申请重大科研仪器项目

  (部门推荐项目的负责人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前不得申请除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外的其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人与参与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5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的研究期限为5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重大科研仪器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部门推荐项目的申请还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推荐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和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符合重大科研仪器项目指南要求的

  (申请人或者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受理的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对于会议评审专家组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对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评审意见

  (原创性和科学价值

  (仪器指标先进性

  (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仪器指标可考核性

  (研制方案可行性

  (研制队伍构成仪器研制基础和相关研究条件

  (资金预算编制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

  第十八条 对于已受理的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随机选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自由申请项目的通讯评审专家数量应当为5名以上部门推荐项目的通讯评审专家数量应当为7名以上

  对于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个自由申请项目的有效通讯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每个部门推荐项目的有效通讯评审意见不得少于7

  第十九条 对于自由申请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通讯评审情况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 对于部门推荐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通讯评审情况组织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遴选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专家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和通讯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应当以超过出席会议专家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评审专家到会人数应当为15人以上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参与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年度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自由申请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建议予以资助的部门推荐项目应当以超过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议予以资助的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进行资金预算评审形成资金预算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建议予以资助的部门推荐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专家人数不少于11着重考察依托单位的保障条件和研制方案可行性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和资金预算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金额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部门推荐项目的资助决定还应当考虑现场考察意见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金额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自公布之日起满5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依托单位应当自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资金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通过定期交流中期检查专题研讨等方式跟踪项目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部门推荐项目监理工作组应当于每年1220日前向项目组织部门提交年度监理报告项目组织部门应当审核年度监理报告并于次年1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年度监理报告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后期实施方案等进行检查

  自由申请项目的中期检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现场测试方式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部门推荐项目的中期检查采取现场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中期检查专家应当就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后期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提出意见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中期检查专家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通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组织部门

  第三十四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部门推荐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申请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同意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原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准予结题前不得申请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其他相关类型项目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部门推荐项目的参与者增加或者退出的变更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前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同意退出的参与者在项目准予结题前不得申请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其他相关类型项目

  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的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部门推荐项目的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变更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前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十七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部门推荐项目的延期申请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同意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资助期满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依托单位不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的

  (不能完成项目计划书目标的

  第三十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组织部门

  第四十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依托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四十一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购置和研制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要求依托单位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工作根据验收结论作出予以结题或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托单位应当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验收申请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负责人撰写的结题报告验收申请书资金决算报告研究成果报告仪器测试手册专家组或者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仪器技术指标测试报告以及具有科技审计资质的第三方资金决算审计报告

  部门推荐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四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未按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

  (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验收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之日起9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验收工作

  第四十五条 验收包括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

  自由申请项目的验收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查部分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部门推荐项目的验收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计划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验收申请书研究成果报告仪器测试手册仪器技术指标测试报告和项目档案为依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成果或者仪器技术指标未达到任务指标的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其他自然科学基金委认为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财务验收以项目计划书中确定的资金预算资金决算报告和第三方资金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未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资金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如有一项未通过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将验收结论通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组织部门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收到验收结论6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一次性整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再次提交验收申请材料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至四十七条的要求再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情况记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信誉档案

第五十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准予结题整改后验收结论仍为不通过验收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将准予结题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书面通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组织部门

第六章 成果管理和后评估

  第五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确定的成果使用方案和目标加强与使用仪器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提高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益和水平推动项目成果转化

  第五十二条 部门推荐项目验收通过后3年内依托单位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科研仪器使用成果转化及开放共享情况报告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五十三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四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 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验收和后评估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
                          2019年1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