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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01-11 16:44:49

全爱卫发〔2023〕2号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已于2023年11月24日经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2.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适应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性质及组成

全国爱卫会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全国爱国卫生工作。

全国爱卫会主任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有关部门、军队、人民团体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全国爱卫会成员如需调整,由所在单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提出,按程序报全国爱卫会主任批准。

二、基本职能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协调推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各地区制定执行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二)推进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

(三)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区,动员组织群众,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强化病媒生物防制,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健康细胞建设,加强社会健康管理。指导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及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促进人民身心健康。

(四)协调有关部门及人民团体为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在部门设置、职能调整、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

(五)建立健全监测评价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六)推进爱国卫生立法工作,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方法

(一)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任务,每年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表彰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坚持科学指导,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多部门、多领域专家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适宜技术和典型经验。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效果评价,加强工作指导。研究制定工作规范和标准,拓宽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推动各项工作规范开展。

(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动态,反映各地区工作情况。

四、工作机构

全国爱卫办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承担全国爱卫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承办全国爱卫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的督办,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起草文件,承办会议。

五、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国爱卫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全体会议由全国爱卫会主任主持,专题会议由全国爱卫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全国爱卫会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会议主题紧密相关的其他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列席。

(二)联络员会议。全国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成员单位间协调联络工作。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全国爱卫办主任不定期组织召开。

六、公文办理制度

(一)全国爱卫办负责全国爱卫会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二)全国爱卫会文件。对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指导意见,发布全国爱卫会重大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部署全国爱国卫生重要工作,表彰具有重大意义的先进典型等文件,按程序报批后以全国爱卫会文件印发,由全国爱卫会主任签发,或经全国爱卫会主任同意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三)全国爱卫会函。印发全国爱卫会一般性规章制度、通报重要专项工作情况等文件以全国爱卫会函印发,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四)全国爱卫办文件。印发贯彻落实以全国爱卫会名义发布的爱国卫生工作重要决定、政策、标准、规范等的具体实施意见、措施、办法、规定,印发各项工作管理规定,部署开展爱国卫生重点工作,调整全国爱卫办人员及其职责,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等,以全国爱卫办文件印发,由全国爱卫办主任签发。

(五)全国爱卫办函。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工作,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爱国卫生机构对相关工作的意见,下发以全国爱卫办名义召开的会议或开展调研、培训等的通知,部署开展全国爱卫办日常业务工作,请地方爱国卫生机构报送材料、数据等,以全国爱卫办函印发,由全国爱卫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附件2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拟订爱国卫生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爱国卫生有关工作规范。牵头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健康细胞建设。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健康知识,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健康活动。指导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及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按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爱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投资。

生态环境部:深入开展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指导和协调解决跨地域、跨部门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环境健康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城市环卫工作。指导全国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建设工作。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农业农村部: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和村庄清洁行动。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做好农村厕所粪污、种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配合做好血吸虫病、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等的防治工作。

中央宣传部: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中华民族文明素质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及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多种途径配合做好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定军队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结合部队建设实际、军事任务特点和官兵健康需求,自行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官兵健康素质和健康水平。积极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中央办公厅:由中直管理局代表中央办公厅履行职责,负责中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和协调指导,制定本系统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根据中直机关实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估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健康水平。

中央农办:协调制定农村地区爱国卫生运动有关政策。

教育部: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建立学校健康教育推进机制。改善学校教学和住宿卫生条件,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落实学校控烟措施,以青少年为重点开展控烟教育,加大学校控烟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

公安部:积极参与支持爱国卫生工作,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及重大疫情防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全国戒毒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民政部:配合做好社会组织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有关工作。指导民政服务机构的爱国卫生工作。

财政部: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交通运输部:指导做好道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工具及客运场站的卫生和环境整治。

水利部:加强水资源保护。指导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保障程度。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做好涉水性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

商务部:在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等工作中,体现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要求。指导和督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各类商贸服务场所的卫生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扩大健康领域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走出去。

文化和旅游部:指导做好旅游景区、景区道路沿线、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活动区域和场所内的旅游厕所建设与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在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引导从业主体强化诚信自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

广电总局:指导推动全国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络视听平台,及时准确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权威信息发布和解读阐释,充分宣传各地各部门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具体举措和进展成效。鼓励制作播出相关题材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健康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体育总局: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广普及广播体操、工间操,大力发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鼓励开展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特点的特色运动项目。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体系。加强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设,扶持和引导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

国家医保局: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做好经办服务,落实异地就医结算。

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所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制定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有关制度和标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估和培训,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协调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防病防疫、环境整治、健康创建工作。改善办公和生活环境,提高干部职工的健康素质,保障中央国家机关高效有序运转。

新华社:准确及时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权威信息发布和解读阐释,充分反映爱国卫生工作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深入基层一线采访,挖掘正面典型和生动案例,及时反映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积极作为和显著成效。加强健康知识普及,引导全社会积极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做好车站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整治。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铁路沿线的清洁卫生工作。

中国民航局: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运输机场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

国家中医药局:开展中医药科普宣传及健康教育,普及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指导和培训。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国家疾控局:指导开展新冠病毒感染和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重大活动疫情防控保障和重大灾后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地方政府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蔓延。依职责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建设健康环境,开展与群众健康息息相关的饮用水、空气等环境健康危险因素监测与评估干预,实施应对气候变化人群健康适应行动。拟订学校卫生相关标准、规范和指南,强化儿童青少年健康宣传指引,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

国家药监局:承担或指导地方监管部门加强对爱国卫生运动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特别审批。

人民日报社:深入基层一线采访,挖掘爱国卫生工作正面典型,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积极作为和显著成效。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妇女,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各项国家法律和卫生法规,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协助开展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等重点人群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提高职工、青少年和妇女健康体质,保障职工、青少年和妇女身心健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协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和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在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在农村地区援建小型卫生设施及安全饮水工程,促进农村卫生健康,助力乡村振兴。

中国计生协组织动员全国广大育龄群众和家庭,广泛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各项爱国卫生活动。推动家庭健康指导员队伍和家庭健康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家庭健康指导服务,普及健康知识,推进健康家庭建设,提升人口健康素质。

北京市政府:加强首都环境与卫生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环境,保证公共场所卫生清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和首都无烟环境建设,增强首都市民健康素质,大力提高城市卫生整体水平,为国际国内大型活动服务。


相关链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