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04-12 10:10:37
国卫办职健函〔202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保局、疾控局、总工会,中国疾控中心,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决定在2024年4月25日至5月1日开展第22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宣传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为主要内容,聚焦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普及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一步推动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健康的浓厚氛围,以实际行动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
二、活动主题
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
三、活动时间
2024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四、活动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将联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在山东省济南市联合举办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启动仪式并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各地要紧密围绕主题,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宣传周活动,营造氛围、凝聚力量,为实现“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提供强大动力。
(一)围绕新中国成立75周年以来职业健康工作成效开展宣传活动。要将宣传周活动与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活动结合起来,通过专题讲座、故事分享、视频演示、图文展览等方式,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职业健康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关心关怀。特别要突出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努力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围绕实施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开展宣传活动。要聚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三项行动,突出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面向用人单位和职业病防治机构深入宣传解读《职业病防治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着力推进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并严格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帮扶中小微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促进职业病防治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推动职业健康工作迈上新台阶、创出新水平。
(三)围绕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开展宣传活动。要广泛宣传健康企业建设优秀案例、职业健康达人典型事例、职业健康优秀传播作品,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深入推进职业健康知识进机构、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五进”活动,加大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力度。要贴近基层一线、贴近工作实际,大力开展线上线下培训、专家访谈、网络公开课等活动,着力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擦亮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品牌。
(四)围绕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开展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疾控和总工会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本系统宣传阵地和工作优势,广泛宣传各地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开展职业病诊疗康复、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落实职业病患者救助扶助政策、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立足有形有感开展正面宣传,形象化、具象化开展政策宣传,解疑释惑、凝聚人心。要围绕“十四五”时期职业健康工作重点任务和“防、治、管、教、建”各项保障措施,精准有效开展主题宣传、形势宣传、成就宣传、典型宣传,巩固壮大职业健康奋进新时代的思想舆论,为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五、组织安排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活动方案,保障活动所需经费,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有关中央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大力开展宣传活动。
(二)积极发动,扩大宣传范围。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发动各行各业劳动者积极参与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城市户外广告、城市广场、车站、机场、地铁、公交车、厂区广播电视及工地标语等媒介平台作用,通过张贴、播放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等方式,大力宣传活动主题和重点活动内容,宣传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知识及有效举措。
(三)认真总结,做好信息报送。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周活动期间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的总结,及时报送有关视频、图片和文字等资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地卫生健康委、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汇总本辖区、本单位活动情况,并于2024年5月10日前将本地、本单位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总结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职业健康司 王博
电话:010-62030973
邮箱:zyjks2014@126.com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4年4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