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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07-12 12:32:27

国卫办监督函〔2017〕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870号,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检查通知)要求,为督促地方认真做好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定于近期对部分省份有关工作开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领导、部署、推动、督导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二)医疗机构自查整改和依法执业承诺情况;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抽查情况、抽查结果使用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以及案件移送情况;

(四)工作中的问题、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五)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

(一)督查对象。督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抽查部分医疗机构。每省份选择两个地市,每个省份选择6-8家医疗机构(至少包括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院1家、中医医院1家)进行现场检查,已有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的省份至少现场检查1家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

(二)督查形式。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档案、实地检查等形式,督查组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组的具体督查形式。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级卫生计生委协调本省份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照专项监督检查通知要求,以及此次督导检查的内容,组织开展对本地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督查,提前做好有关文件档案的准备,配合我委与中医药局联合督查组督查。

(二)请各省按要求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于8月15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送我委监督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

(三)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各地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严格控制陪同督查人数,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具体督查省份、督查时间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