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07-12 12:37:58
国卫发明电〔2017〕38号
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近期,我国大部分地区已进入主汛期,南方部分血吸虫病流行省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血吸虫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做好汛期血吸虫病防控工作,保障群众健康,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及时部署汛期血防工作
2017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三五”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确保实现《“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有关目标的关键之年。血防地区尤其是沿江重流行区要把血防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部署,要根据当地汛情和血吸虫病疫情现状,建立完善血吸虫病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组织、人员、技术和物质的准备,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疫情报告和管理
各地要继续坚持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周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等规定,依据《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1-2006),加强对接触疫水或可疑水体人员的询诊和诊断,对发现的血吸虫病病例进行诊断分类并及时上报。各级血防机构对报告的疫情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对血吸虫病确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规范化治疗,并对治疗效果进行追踪随访和复查。
三、强化部门协作,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地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方案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一是加大灭螺和灭蚴力度,对历史感染性钉螺分布环境和传播风险较高的有螺环境及时开展灭螺灭蚴;二是加强家畜管理,在有螺洲(江)滩严格落实封洲禁牧措施;三是加强对渔船民、外来民工、防洪救灾人员和其他接触疫水人员的监测、预防和查治工作;四是加强健康教育,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做好自我防护,避免接触疫水,防止感染血吸虫病。
四、明确防控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
各地要结合实际,层层落实防控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汛期及灾后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适时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重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并抓好整改落实,切实消除各种隐患。对因防控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血吸虫病急性感染或突发疫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7月11日